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纪机构、 住房租赁企业,广大购 房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增强人民群众自觉防范、主动远离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 法权益,根据《福建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闽打非办[2024]1号), 福建省 房地产业协会向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纪机构、 住房 租赁企业(以下称房地产企业)和广大购房群众发出如 下倡议:
一、 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自我保护。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具有非法性、 公开性、
利诱性、社会性等特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 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房地产企业和广大购房群众要切实认识非法集资危害他人、祸及自身的性质,依 法依规运营开发建设项目,增强识别防范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行为,不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
二、聚焦高风险点,抵制非法集资。受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影响,我省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紧张情况, 要提高重视程度,聚焦房地产领域可能出现的非法集资 风险点,明确非法集资在房地产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资金需求,筑牢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意 识,切实维护群众财产安全,坚决不为非法集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推动形成平稳健康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三、创新宣传形式,做好防范宣传。我省房地产企业要争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表率,充分发挥企业自身资源优势,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 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理念,在项目楼盘、售楼处、经纪机构门店等显著位置,悬挂、张贴防范房地产领域非 法集资横幅、标语、广告、风险提示、投诉举报渠道等宣传内容。要借助物业管理,组织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小区活动,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活动。
四、 精心谋划组织, 广泛动员参与。春节是我国万家团圆的重要节日, 民俗活动集中, 人员流动性增加, 社会群体聚会和交流活跃,媒体关注度高,是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良好时机。我省房地产企业要高度 重视, 认真组织、 广泛动员,开展面向员工和购房群众 的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开展面向上下游供应商、客户的宣传教育, 营造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社会氛围,为守护财产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举报非法集资, 人人参 与。让我们携起手来, 共同构筑防范非法集资安全网,坚决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维护金融秩序和自身权益。
附件:《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
2025年1月3日
附件:
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 指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购房者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标准判断是否陷入非法集资 的陷阱:
1、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中介机构、网络平台等一切第三方平台向社会大众宣传营销;
3、非法承诺一定期限内的非法回报,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股权等;
4、集资对象主要是社会大众,即没有特定对象。
二、非法集资在房地产领域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以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有的甚至虚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是以违规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取得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前,甚至整个项目都还没有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或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 VIP卡、团购优惠、认筹借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现象。
三是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通常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社会公众购买投资。
四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非法集资。未取得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房屋租赁机构等利用互联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或与网络借贷等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通过“众筹买房”、“首付贷”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五是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以受托代理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以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委托售卖为由,以认筹认购等名义,承诺给付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六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三、如何防范以房地产开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以房地产项目开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因为有“项目”做幌子,更容易吸引社会公众眼球,社会公众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1.要具备基本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预售商品房还需持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要理性分析。广大购房朋友要加强对所投资房地产项目的考察,实地查看项目开发及项目进展的真实情况。
3.要有投资风险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广大群众要正确判断自己的抗风险能力,更要认识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莫上当受骗。
四、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有哪些风险隐患和社会危害?
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具有很大的风险隐患和社会危害性:
1.房地产企业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以房地产项目的名义进行预售房屋甚至“一房多卖”,导致在资金断裂甚至是开发企业携款逃匿情况下索回购房款无望,引发产权纠纷。
2.非法集资房地产项目往往涉及社会集资、定期返租,在经营不善、收益不确定等情况下,买受人不仅租金等得不到保障而且开发企业也无法兑现回购承诺。
3.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滚动借款方式,短期来看是弥补了资金漏洞,但长远来看若是发生资金期限与项目周期不匹配,资金链断裂,买受人将是血本无归,权利难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