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提交调解申请材料
(1)按照房产类调解案件材料接收清单提交相应材料(详见附件一),并填写接收清单;
(2)填写并提交调解申请书、承诺书、基本信息表(申请书、承诺书均需加盖公司印章,本条所述材料提供电子档即可);
(3)上述材料经书记员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
第二步立案
(1)联系调委会书记员:电话19905027819,提交上述案件材料(电子版即可);
(2)立案成功后,书记员会联系当事人缴费并开具发票及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也可在缴费前开具);
第三步进入调解程序
(1)书记员联系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书记员会为双方当事人安排具体的调解时间、地点及调解员;
(2)成功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无法当场履行的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依据调解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可选择由诉调中心协助移交至南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规则详见附件三);
(4)调解失败的案件,由调委会直接移送至相应法院进行立案,但具体立案的进度需由当事人致电立案窗口确认;
(5)调解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申请延长的,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附件一 房产类调解案件材料接收清单
附件二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矛盾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收费标准及小额纠纷案件的调解收费
附件三 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附件四 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房产类调解案件接收清单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矛盾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
调解收费标准
闽房协调解委[2024]第4号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矛盾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收取的调解费为调解成功后缴纳的费用,调解未成功无需缴纳。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会员享受调解费八五折优惠。
一、调解费收费标准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
矛盾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
2024年2月5日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矛盾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
关于小额纠纷案件的调解收费
闽房协调解委[2024]第5号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矛盾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房地产业小额纠纷案件收取的费用即调解费。
房地产业小额纠纷案件指的是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案件,若该案件标的额超过10万元,则按照普通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一、调解费
当事人应当在调解书或者结案清单、结案报告等文书作出前向调委会缴纳调解费,否则调解员及调委会有权拒绝制作调解书、结案清单、结案报告等文书,并在文书上签字、盖章。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
矛盾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
2024年2月5日
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协议
指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协议)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及其附件。
二、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一)申请人的资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需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涉外案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
(二)代理人的资料:
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列明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代理人是律师的须提交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函各一份,涉外案件授权委托书须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一份。
(三)被申请人的资料:
1、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被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的,应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
2、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其注册登记基本资料一份;
3、被申请人是涉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
四、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据材料、证明文件
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需另外提交二份保全申请书(注明保全法院、地址电话等信息)并另附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一份。由本会转交由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注: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份数: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
2、争议金额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申请人需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各一式五份,被申请人人数超过一人的,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3、争议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或超过20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申请人需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被申请人人数超过一人的,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须装订编页且附材料目录。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除一些图纸外均使用A4格式,仲裁申请书必须为打印的文本。
(四)申请人申请仲裁时,须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供立案人员审核。
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手续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秘书处收到材料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开具收费通知,申请人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内交纳仲裁费。
二、材料份数
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份数为被申请人、仲裁庭成员和秘书处三方数量之和。例如,案件有一个被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应由三位仲裁员审理,加上秘书处一份,申请人申请仲裁应提供五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如果有两个被申请人,申请人则应提供六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组成方式为三人庭,故材料至少需要五份,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组庭方式为独任庭,故材料一般只需三份。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仲裁之后,申请人仍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变更请求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变更请求。
三、仲裁受理
申请人按通知交纳仲裁费后,应及时通知秘书处;如果是现金交款,应将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交付秘书处,如果是转帐交款,应将银行出具的转帐凭证传真通知秘书处。秘书处收到款项后即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仲裁答辩及反请求
一、通知答辩
在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秘书处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并寄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及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空白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仅限被申请人为非自然人)。
二、答辩期限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为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身份证明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进行补充或修改。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文件。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提交过迟的材料。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为二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身份证明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进行补充或修改。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文件。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提交过迟的材料。
仲裁员的选定及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的形式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为三人仲裁庭,三人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为独任仲裁庭。
二、期限要求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均附空白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之日起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为二十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均附空白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之日起五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为十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
三、仲裁庭及仲裁员的选择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定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还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选定仲裁员,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可以选定边裁和首席仲裁员。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如果仲裁案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选择居住在仲裁地以外地区的仲裁员,应当承担该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差旅费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本会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
四、仲裁庭的组成
依仲裁所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委员会必须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庭及仲裁员的选择,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代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独任仲裁员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否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选定不一致或不选定由仲裁委指定,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五、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
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在具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经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决定退出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首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首次开庭之后,则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即替换仲裁员。替换的仲裁员被选定或者指定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全部或部分重新进行, 是否必要, 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全部或部分重新进行。
证 据
一、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和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等结论。所有证据都只能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举证责任
(一)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三)当事人在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四)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仲裁庭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五)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当事人到场的,会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会送交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接受该证据。
四、举证要求
(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提交的,是否接受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二)当事人提出反请求的举证期限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及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四)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的真实性没有表示异议,可以视为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五)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和书面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但经仲裁庭同意的,可以不附具中文译本。
(六)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于正式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庭委托办案秘书在指定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质证。
五、鉴定人(机构)、专家 、证人
仲裁庭可以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机构)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机构)审阅、检验或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聘请专家出庭作证。最后作为证据采纲纳的或仲裁庭认为必要的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给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机构)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后,专家或鉴定人(机构)可以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
当事人可以书面向仲裁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拟证明事项等内容,并附证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同意申请,由仲裁庭决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及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证人应如实作出回答。
裁 决
一、裁决的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案件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一个月内(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案件为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前面所指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不包括公告期间、决定仲裁协议异议期间、中止期间、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调解的期间以及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的期间。
二、裁决种类
裁决书可以分为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并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就案件争议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庭对案件审理结束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三、裁决的内容
(一)仲裁裁决应当依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及仲裁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三)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不签名的,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决的效力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五、裁决的补充、补正
(一)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二)对裁决书中的文字打印错误、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书主文中遗漏的,仲裁庭应当补正。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补正;如果属实,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补正裁决。
(三)仲裁庭不同意补充、补正裁决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补充裁决和补正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