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管理手册》已于2024年4月18日经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会终审通过。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自2024年4月22日至4月26日止。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可致电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0591)87543707提出和反馈。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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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管理手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增强自律意识,强化行业自律约束和自律监督,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等精神,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在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依法设立、以房地产经纪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自律信息的认定、归集、评价及使用,适用本手册。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省级房地产行业协会经纪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研究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开发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管理信息系统。
省级房地产行业协会负责做好本省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管理工作,加强机构自律监测。
省内各级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具体负责本省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信息的认定、归集、评价、使用等自律管理工作,要确保自律管理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四条 省内各级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自律管理实施程序和指标标准,保证自律管理的公正性、客观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自律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参评机构信息。
第二章 自律等级评定
第五条 自律评定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机构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评价标准》向省级房地产行业协会申报机构自律信息,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和业绩能力、机构良好行为信息、机构不良行为信息以及本手册所涉及的评价材料。参评机构应同时提交《自律承诺书》。
(二)自评。参评机构按本手册对申报的自律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三)复评。省级房地产行业协会复评单位按本手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的自律信息审核后,进行量化评分。
(四)公示。省级房地产行业协会汇总对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得分计算进行核查,并上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省级房地产行业协会指导复评单位进行复查。
(五)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房地产行业协会将本次自律评价工作报告和机构自律评分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六)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级房地产行业协会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自律评价结果。
第六条 自律评价结果按机构评价得分情况分为5个等级。其中:AAA级综合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AA级综合评价得分80-89分,A级综合评价得分70-79分,B级综合评价得分60-69分,C级综合评价得分59分及以下。
第七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评级直接认定为C级:
(一)机构或其母公司当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经营异常状态(因经营地点变更导致地址异常者除外);
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投资人/经营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经纪备案,或者超越限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经纪备案或不当信用评级;
(四)挪用房地产经纪交易资金;
(五)涉嫌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六)提供虚假机构自律信息,不配合省级房地产行业协会监督检查;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调查确定实施垄断行为的。
第八条 自律评价工作采取“动态归集、即时评分、年度评价”的方式进行。
(一)省级房地产行业协会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信息进行动态监管。若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经核查后对其自律等级进行调整,并在机构自律等级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省级房地产行业协会要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对机构申报自律信息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
(三)自律得分与自律等级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申报期和公示期由省级行业协会适时公布。
第三章 评价结果及使用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评价结果与政策优惠扶持挂钩,实行分类管理,作为机构是否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自律评价等级为AAA级、AA级的机构:实行自律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纳入行业“白名单”管理,对接金融监管部门,建议加强融资支持。
对C级自律的机构:向社会披露有关自律信息,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监管频次,建立部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自律评价等级分类管理
(一)自律评价等级为AAA、AA级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奖励:
1.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相关项目时,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2.建议免于进行双随机检查,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排查、专项检查时,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减少检查项目;
3.本行业评优、表彰时,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4.优先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在办理经纪机构各项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5.列入“信用红名单”对社会公布。
(二)自律评价等级为A级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正常监管。
(三)自律评价等级为B级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以下措施:
1.发出信用警示,约谈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2.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议不支持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3.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议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相关项目及商品房销售代理(禁止一手房代理项目中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等业务;
4.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告整改情况;
5.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者应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限;
6.限制参加各类评优、表彰;
7.其他惩戒措施。
(四)自律评价等级为C级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以下措施:
1.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议依法依规暂停受理经纪机构网上房源核验(发布房源信息)及网上签约资格、商品房销售代理等业务;
2.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议不支持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3.向社会发出交易风险提示;
4.列入“信用黑名单”,即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5.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24年4月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240422附件1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承诺书.docx
20240422附件2: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评价指标体系-终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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